遇海水倒灌、风沙侵袭,上田也可能变下田。
徐泽在税改中,明文规定土地评级结合簿籍修订,四年一评。
凡两次评级时,田等提升的,前两年仍按之前的田等收税,以此鼓励田主加大投入,提升现有土地的潜力。
税改第二阶段,是为了彻底摸清治下人口和田地归属情况(共建会之前对一些大地主的情况掌握有限),以为授田打基础。
这一阶段结束后,同舟社已经掌握了大量的官田,具备授田条件了。
第三阶段的授田,徐泽并没有盲目的直接授田到户。
同舟社治下不养闲人,少地的主户和无地的客户也不具有天然的“正义性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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